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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行為準則

本《供應商行為守則》(簡稱“守則”)定義了港鐵軌道營運(澳門)一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鐵(澳門)”或“公司”)的價值觀念和期望,以及公司對其所有貨物和服務供應商(簡稱“供應商”)在合規性和商業行為方面的期望。

  • 防止賄賂和非法行為

    禁止賄賂與貪污行為

    港鐵(澳門)作為一間秉持高道德標準的機構,公司期望所有供應商皆能遵守澳門之反賄賂和反貪污的相關規定。公司絕不容忍任何形式的賄賂與貪污行為。

    供應商應當:

    • 始終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本守則。若法律或風俗習慣要求的標準比公司反貪制度更為嚴格,則以更嚴格之標準為準;

    • 避免參加任何貪污活動或任何可能被視為貪污之活動。向所有在供應商監督下工作的員工清晰傳達港鐵(澳門)的反貪政策;以及

    • 向舉報小組舉報賄賂、貪污或瀆職問題。供應商將受到公平的對待和保護,免受報復。


    提供、索取或接受利益

    供應商不得向/從港鐵(澳門)的董事、員工或任何與其有正式業務往來之人員提供、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包括金錢、禮品、佣金、貸款、費用、報酬、辦公場所、工作機會、合同、服務、贊助或其他利益)從而在與公司的任何往來中影響對方,或將該利益作為引誘或報酬使得對方以港鐵(澳門)供應商身份作出/放棄作出任何行為,或使得對方在公司的任何業務交易中偏袒或阻礙任何人,無論該行為是直接或是通過第三方進行的。 若出現上述任何行為,供應商可能面臨起訴。

    公司亦嚴禁任何疏通費或“油水”,即直接或通過第三方支付給港鐵(澳門)的董事、員工或與公司有正式業務往來之人員的款項,用於加快或促進公司員工完成本應負責的工作。

    給予公司的慈善捐贈不應與任何業務決策掛鉤。供應商不得利用慈善試圖影響與公司之間的合同、交易條件或業務成果。

    若有人向供應商或供應商員工提供利益,而收取該利益可能影響供應商之客觀性,導致供應商作出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或導致被認為或被指控行事不當,那麼無論該利益是否與公司業務有關,供應商須始終拒絕接受該等利益。

    正當的日常業務中可能需要為工作夥伴提供合理且適量的招待活動、贊助或禮品,以表示團結、祝賀或謝意。


    只有滿足以下所有條件,供應商才可提供或接受利益:

    • 提供或接受該利益不會影響商業交易結果;

    • 不會產生回報的義務;

    • 以公開透明的方式作出;

    • 非週期性發生或有計劃作出;

    • 在雙方關係中,該行為合適妥當且符合當地習慣;

    • 該行為合理適度,且不奢侈或過度;以及

    • 該行為性質及價值,若拒絕可能顯得不禮貌或不善社交。


    在不被認為該行為會(或意在)損害合理的商業原則的情況下,供應商可向/從港鐵(澳門)董事、員工或與供應商有業務往來之人員提供/接受合理的餐飲招待。

    供應商不得邀請港鐵(澳門)的董事、員工或任何與公司有正式業務往來之人員參加過於奢侈或頻繁的招待活動。


  • 沒有騷擾的工作場所

    供應商不得進行任何不受歡迎的性行為,也不可對公司員工進行可能冒犯、侮辱或脅迫對方的性挑逗或性要求。

    供應商不得對公司員工做出任何謾罵、欺凌或其他恐嚇或具攻擊性的行為。


  • 利益衝突

    以下情況可視為出現利益衝突:

    • 供應商的任一合夥人或董事受僱於公司;

    • 供應商、其股東、合夥人、董事、配偶、未婚伴侶、兄弟、姐妹、父母、繼父母、(親生或領養)子女或繼子女,或上述任何人士與公司員工在公司與供應商之業務中存在利害關係。


    供應商應避免任何實際利益衝突或被認為存在利益衝突,且在出現衝突時上報公司。

    即使不涉及實際濫用職權或獲取實際利益,一旦被認為存在利益衝突,仍可能損害公眾對港鐵(澳門)的信心,從而帶來與實際衝突相當的傷害。

    若港鐵(澳門)的員工同時也是供應商的兼職員工,即使供應商不支付該員工薪酬,也顯然存在利益衝突,須避免該情況。


    與同事和業務夥伴間的財務交易

    與公司員工進行的任何財務交易都可能影響供應商的客觀工作能力。例如:為公司員工買一杯咖啡可視為善意的表現,但借錢進行大額投資、頻繁參與賭博或進行高額賭博則不是。在與公司員工往來時,供應商應始終運用其良好的判斷力。

    供應商與公司員工之間的財務交易(包括個人貸款、擔任擔保人、進行共同投資、頻繁賭博或高額賭博等)可能會導致利益衝突,因此嚴禁進行此類交易。

    供應商與公司員工之間不得有任何財務往來,但與銀行或金融機構按照當前市場利率和規則進行的往來除外。


  • 商業關係操守

    公開及公平競爭

    公平、公開與誠實的競爭是港鐵(澳門)公司文化的重要組成。公司承諾在所有業務活動中都遵守高標準的商業道德和誠信,而遵守競爭法是該承諾的核心。

    公司與其附屬公司之業務涉及競標工作並與多個司法管轄區的供應商或客戶合作,公司須遵守各地適用的競爭法。遵守各法律體制對公司業務來說至關重要。

    供應商若懷疑出現反競爭行為,應告知舉報小組。

    在澳門,與其他競爭對手或供應商串通投標、操縱價格或瓜分市場均為不道德及違法行為。

    同意抵制特定供應商與公司業務廉正、公平、誠實和透明的承諾相悖。

    與競爭對手或其他供應商串通,以引進公司與供應商正在獨立開發的某種新技術或創新產品,屬於反競爭行為。

    在商會會議上討論產品價格、銷售條件、營銷,以及市場或客戶分配等商業競爭事宜可能被詮釋為反競爭行為。


    採購及招標

    公司力求維護採購活動的公平性、透明度與競爭性。一般情況下,工程、貨物與服務須由採購團隊通過競投採購。

    進行採購及招標活動須遵守以下原則:

    • 以公正的態度選擇有能力且負責任的供應商和承辦商;
    • 有效利用競爭;
    • 根據需求選擇合適的合同類型;
    • 遵守法律、相關法規和合同責任;
    • 採取有效的監管制度和管理措施以偵測和預防採購及招標過程中的賄賂、欺詐或其他不當行為;並
    • 確保標書評審和判標標準公平公正。

    公司確保任何有意與港鐵(澳門)進行業務合作、且有能力及合資格的供應商、承辦商以及顧問都可獲得公平機會。公司應對其工程、已提供的貨物或服務進行合理估價並支付酬勞。

    在選擇供應商和承辦商時,公司以合規性及最低投標價格為準則,同時酌情考慮其他重要因素,如質量、安全、交貨或完工期、可靠性、售後服務、付款條款,以及其他採購團隊預先訂立之因素。

    公司遵循所有合同中的精神與目的。

    禁止使用帶有偏見或不準確的預審和評審標準而使得無能力的供應商或承辦商得以入圍,或導致有能力的供應商無法入圍。

    從任何港鐵(澳門)的董事、員工或與公司有正式業務往來之人員處獲取敏感的招標信息屬違反本守則的行為。

    與任何港鐵(澳門)的董事、員工或與公司有正式業務往來之人員擬備虛假報價屬刑事罪行。

    蓄意拆分訂單以規避管制是偏袒個別供應商或承辦商的又一示例。

    與港鐵(澳門)的董事、員工或任何與公司有正式業務往來之人員偽造記錄以隱瞞未交貨、缺貨或接受不合格貨物的情況,將傷害公司及其聲譽,也可能導致供應商被起訴。


  • 公司資料之處理

    公司十分重視保護資料免受未經授權之披露、使用、修改、遺失和/或損壞。供應商有責任保護機密資料或公司其他敏感資料,並對其在與公司業務往來過程中可能接觸到的資料之機密性、完整性及安全性負責。

    在處理公司機密或敏感資料時,供應商應小心謹慎,遵守所有有關安全政策、原則與指示。

    供應商只可將公司資料用作已經授權之目的。

    對於再無用途之機密資料,應按適當程序與法例規定對其進行銷毀和處置。

    供應商不得傳播虛假或未經證實之公司資料。


  • 合規與優化

    供應商須理解且遵守公司之守則。公司定期審核本守則,如作任何修訂,將通知所有供應商。

    供應商有責任確保其員工了解本守則規定且依規定行事。

    違反本守則可能造成不良後果,情況嚴重者可能導致合同終止。若出現涉嫌貪污或其他刑事罪行,公司將上報有關權限實體。

    若出現實際或潛在的欺詐或不法行為以及不遵守公司政策之行為,且該行為對公司的財務、法務和聲譽有可能造成嚴重影響,公司執行的舉報政策鼓勵供應商舉報上述行為。

    進行內部調查時,公司有可能請求供應商提供協助。過程可能涉及供應商在公司中的同事或第三方(如其他供應商或承辦商)。公司全程需要供應商合作,以保證公司之高誠信標準。

    供應商應理解並遵守本守則,且指引其員工遵守規定。

    若供應商對與其有關的特定情況或商業行為存有疑慮,應向採購團隊或公司法律部門尋求指引。

    若遇到任何新的商業行為,且該行為對供應商遵守公司政策、程序和本守則有關,供應商可在需要時向採購團隊或公司法律部門確認是否可行。

    根據舉報政策,慾提出投訴的供應商或收到投訴的供應商應通過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或舉報政策中訂明的其他渠道上報舉報小組。

    供應商需提供具體案件資料以促進調查有效開展。舉報時,供應商還應附上其姓名與聯絡資料,以便公司在需要時聯繫供應商獲得進一步資料。公司將盡力對供應商之身份與資料予以保密,確保供應商在提出問題時不暴露身份,也無須擔心遭受不公對待或歧視。

    對違法或不道德行為視若無睹有損公司之廉正、誠信與透明。 無論任何時候,一旦發現任何不當行為,供應商都應敢於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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